关于支持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开展“爱烛行动”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为积极支持和配合湖南省人民政府经协办发起的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支持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开展“爱烛行动”工作,山西省湖南商会欢迎商会会员企业和在晋湘籍人士积极捐款捐物,并请拟捐金额和物品于2013年4月11日—20日前报商会秘书处,以支持家乡教育事业的发展,回报桑梓。
联系人:汪先武 0351-8387002 18735171686
姜 俊 0351-8387002 18603517273
山西省湖南商会秘书处
2013年4月10日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简介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是1989年由时任国家副主席王震倡导,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办,1990年12月正式建立的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热爱公益事业的各界知名人士和相关单位、捐赠单位的代表组成。第一届理事会任期从1990年12月至2005年11月,省政府原省长孙国治任理事长;第二届理事会任期从2005年11月至2012年9月,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玉娥任理事长,省委原书记熊清泉任名誉理事长;第三届理事会于2012年9月换届产生,省政协党组副书记、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许云昭任理事长,熊清泉、刘玉娥任名誉理事长,省政府副省长李友志等任顾问。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的宗旨是:“服务教育事业,关爱教师学生”;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募集教育基金,开展以救助特困教师为重点的“爱烛行动”,奖励各类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组织教师开展以提升素质为目的的“园丁之家”活动,资助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大学新生,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成立至今,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得到教育厅、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指导和帮助,得到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鼎力援助。截至2012年8月,基金总量达1.25亿元。救助了全省14个市(州)患癌症、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的特困教师近1500人,并资助了一批困难教师,共发放救助金1700多万元;奖励万余名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支付奖励经费1000多万元;组织近6000名教师参加“园丁之家”活动,服务经费近700多万元;慰问优秀教师和困难教师近7000人,发放慰问金近200万元;资助全省优秀贫困大学新生600多人,发放资助金300多万元;拨款400多万元资助多所边远山乡中小学、特殊学校、幼儿园、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及为发展教育事业、在尊师重教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坚持每年定期召开湖南省市(州)教育基金会研讨会,推动省、市、县三级教育基金会联动发展和服务,形成了覆盖全省、服务教育事业的教育基金会网络。全省教育基金总量达10.69亿元。先后对50多万名教师、近60万名学生进行救助、资助及奖励,对1000多所学校进行扶助和支持,全省用于服务教育的经费总计达4亿多元,为促进教育强省建设和社会和谐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省教育基金会是全省公益性强、汇集资源广、社会公认度很高的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各界、新闻媒体赞誉省教育基金会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了一支闪光的标杆。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将始终坚持公益办会、依法办会,坚持严格管理、与时俱进,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促进教育和谐发展中的助手作用、在服务广大师生中的帮扶作用,力争在全国的影响更大、地位更高、口碑更好,为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账户名称: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账 号:18054301040005313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长沙育新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邓葆华0731-82567855 姜梦佳0731-84895696
关于召开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支持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开展“爱烛行动”工作座谈会的函
华中协作区各商会:
为充分发挥湖南异地商会宣传湖南、投资湖南、服务湖南、营销湖南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湘商的社会责任感,经研究,拟安排4月22日上午在武汉市湘商大厦(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24楼会议室召开湖南异地商会华中协作区和湘商支持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开展“爱烛行动”工作座谈会,会上组织相应的现场认捐仪式。现特函请协作区各商会按时参加座谈会活动,并广泛宣传发动各商会会员企业和湘商在充分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捐款,以支持家乡教育事业的发展。请各商会将认捐详细名单、拟捐金额和参会名单于15日前反馈我办。
专此函达。
联系人:
戴建平(华中区联络办)027-87315565 13971262668
李林刚(湖南省经协办) 0731-82212586 18607313016
李 辉(湖南省经协办)0731-82212586 18673187338
肖 艳(湖北省湖南商会)027-87896157 13469952601
附件:1、湖南异地商会东华中协作区和湘商支持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开展“爱烛行动”工作座谈会方案
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24号文件《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九、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向该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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